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形式花样翻新,发现有以下几种新的典型形式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包括: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建议公众在参与投资活动时,务必谨慎甄别,选择合法、透明的投资渠道,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