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事后法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的限制
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立法机关只能制定针对未然行为的法律,不能制定针对已然行为的法律,即所谓的“事后法”。这一原则限制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确保法律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司法权的限制
司法机关不能将法律适用于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一原则限制了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法律的适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保障国民自由
法律规范在生效前无法指引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律规范溯及既往,会导致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正当期盼失落,从而摧毁法的社会机能。禁止事后法是为了保障国民的自由,确保国民能够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计划来实施自己的行为。
维护法律的可预测性
禁止事后法原则要求国民能够根据刑法规范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明确知道何种行为被刑法所禁止。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可预测性,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行为的规范性。
国际法的认可
禁止事后法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在国际刑法公约中得到了反复规定。这一原则对国际刑事审判提出了挑战,但通过国际习惯法和法律一般原则对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进行惩治,并不违反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禁止事后法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可预测性和保障国民的自由,确保法律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