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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5-01-12 21:07:03

仲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原则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如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等。

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争议事项作全面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分清是非,判明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先行调解原则

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首先进行调解,力求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在仲裁活动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仲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如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证据、聘请律师参加仲裁活动等。

协议管辖原则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仲裁制度的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