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原则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如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等。
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争议事项作全面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分清是非,判明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先行调解原则
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首先进行调解,力求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在仲裁活动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仲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如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证据、聘请律师参加仲裁活动等。
协议管辖原则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仲裁制度的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