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也称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 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
前往办理地点:
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婚姻登记处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申请:
携带上述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等待审核:
婚姻登记机关会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登记状况,并出具未婚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的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如果需要办理未婚证明,建议先确认目的地国家是否在允许开具证明的国家名单内。如果不在名单内,可以考虑线上公证或其他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