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以便进行必要的讯问或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拘传的特点包括:
对象: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强制力: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
程序: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时间限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使用戒具:
在拘传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
后续措施: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拘传与传唤不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戒具。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拘传的详细解释,包括其定义、适用对象、程序、时间限制和使用戒具的情况,以及与传唤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