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诉讼应该向 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如果涉及到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应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起诉时,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诉讼状和证据,并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交费。之后,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等程序。
因此,房产诉讼的管辖法院明确为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原则,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