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的审批流程如下:
恋爱报告与申请
军人需向所在单位提供恋爱报告,若基层部队还需提前半年提供。
军人应在结婚前一个月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单位负责审查。
政治审查
单位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通常以函调形式开展。
对地方人员需要政审,并需出具相关证明。
领取申请结婚登记表
打了结婚报告后,军人到政工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后需盖公章。
审批与出具证明
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审批权限根据军官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等。
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需携带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其他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证件和材料。
登记地点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备案
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军人需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建议: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每一步操作,以确保顺利完成审批和登记。
由于不同单位和地区的具体操作可能略有差异,建议在办理过程中与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保持沟通,确保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