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具有高效、灵活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随意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缺乏独立性和明确性,法官可以随时启动调解,导致调解的随意性较大。
这种做法可能违背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并可能导致“强制调解”和“恣意性调解”的发生。
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
由于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决定进入调解程序,这可能导致调解过程过长,甚至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或上诉,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
主文内容不明确
调解书制作主体多样,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调解书主文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执行困难。
分期履行调解书产生多起执行案件
部分调解书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任何一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就所有被告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的条款,导致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执行,浪费司法资源。
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条件等条款易引发争议
调解书可以约定民事责任、担保、条件等条款,这些条款在执行程序中容易引发争议,可能通过另诉解决,影响执行效率。
违背调解的原则
一些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和“以诱促调”等现象,违背了调解的原则和公正性。
桎梏于原则的调解
一些审判人员过于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即使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仍不同意以调解结案,导致调解效率低下。
不稳定的调解
调解书往往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导致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可能充分权衡调解书内容,造成客观上的不平等。
无原则的调解
一些审判人员为了追求调解速度,对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将其作为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筹码,导致调解结果不公。
调解比例和成效与预期之间存在差距
尽管调解已成为主流纠纷解决方法,但实践中调解比例和成效并不理想,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真正的自主和解。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