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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5-01-11 17:14:02

恶意磋商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赔偿责任:

恶意磋商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一方当事人并无真实意愿进行合同磋商,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或损害对方利益而进行虚假的谈判。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对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基于错误信息做出决策。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诚信原则的谈判方式、故意制造合同僵局等,也可能构成恶意磋商。

建议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恶意磋商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