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遇到案号中带有“执恢”字样的案件时,这通常意味着该案件之前已经中止或终结过执行程序,但后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因此案号中会有“恢”字以标识。具体来说:
执行恢复:
指的是法院针对当事人就原先暂停执行的案件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时所做出的裁定。
中止或终结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某些特定情形(如申请人请求延期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若案件因这些原因被终结执行程序,也可能出现“执恢”字。
重新申请执行:
当中止或终结的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一旦法院同意恢复,案号就会标记为“执恢”。
简而言之,“执恢”字出现在案号中,表明该案件已经有过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况,现在因申请人的请求被法院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