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复核案件是指对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裁决进行再次审查核实的活动。具体来说,复查复核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监察机关的复查复核
复查: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对原处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的活动。
复审: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不服监察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原监察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的活动。
复核: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对原复查、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的活动。
刑事复议复核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活动。
党内监督的复议复查
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复议是指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只就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工作方式。复查是指需要对原案中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如果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或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可以提出申请,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法院的复核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核对的活动。复核后,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的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结果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这一程序旨在保证和提高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差错。
综上所述,复查复核案件是指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司法等决定或裁决进行再次审查核实的活动,旨在确保决定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