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以下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此外,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建议:
各级机构在使用国徽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徽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悬挂国徽的场合和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以体现国徽的庄严和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