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机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在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期间,在乡镇(公社)成立的国营拖拉机站和农机站工作的人员,他们主要从事农机管理、拖拉机驾驶及修理等工作。具体来说,老农机人员包括:
1.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这些人员曾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管理工作,并且通常是以农民身份被聘用。
2. 原乡镇(公社)农技员:这些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他们也是以农民身份被临时招用的半脱产农民。
3. 基层兽医:这些人员大多为过去乡镇畜牧兽医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畜牧兽医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要享受补助的老农机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户籍仍然在相关区域;
工龄截止认定年限分别为农机员1999年12月31日前,农技员和基层兽医2005年12月31日前;
曾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三年);
离开岗位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按地方有关政策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并专项解决了相关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