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新型领域的案件,通过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员进行裁判,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灵活性
仲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具有较大的弹性,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无论当事人是否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均能根据仲裁协议受理纠纷。
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上诉或再审等程序。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
仲裁在时间上的高效性使得其所需费用相对较低,且无需多审级收费,通常仲裁费用低于诉讼费用。此外,由于仲裁的自愿性和保密性,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众,对双方未来的商业合作影响较小。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上下级从属关系,保证了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际性
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助于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其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一裁终局、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且保密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