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户的标准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低于本市发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
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收入
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人均年收入大于2800元人民币。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的家庭属于绝对贫困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628—865元之间的家庭属于相对贫困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866—1205元之间的家庭属于低收入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1205元以上的家庭属于一般收入和高收入。
特殊情况
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经所属村(居)评议认可,可酌情纳入生活困难农户。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无经济来源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的家庭。
身体或精神残疾无自理能力的家庭。
孤寡老人或者是子女无法尽赡养义务的。
其他条件
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属于空挂户,不纳入生活困难农户范围。
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这些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建议您根据具体所在地的政策文件,了解详细的认定条件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