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应当在 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房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具体办理地点可以是市级或区级的公证处,当事人可以通过当地司法局的官方网站或电话查询具体的公证处地址和联系方式。在办理房产公证时,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等,并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议您在办理房产公证前,先咨询当地的公证处或通过政府官方网站获取详细的办理信息和流程,以确保公证过程顺利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