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可能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存在遗漏的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追加起诉。
侦查活动不合法:
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并可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犯罪构成要件欠缺或主要情节未予查实:
如果案件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欠缺,或者主要情节未被查实,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技术性退侦:
有时,由于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涉案嫌疑人众多,检察官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起诉,因此会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以争取更多办案时间。
审查起诉期限届满:
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如果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但期限即将届满,可能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起诉。
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
如果案件经过一次或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退侦并不一定意味着案件本身有问题,有时只是程序上的需要或延长办案时间。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来说,退侦可能意味着更长时间的等待和不确定性,因此了解退侦的具体原因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