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应,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这样的规定旨在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并避免抵押权人滥用抵押权,从而保障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经济效用的最大化。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如果作出此类约定,该约定将是无效的。此外,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