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具体来说,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
转载或摘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在其他报刊上刊登的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
表演: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制作: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和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教育用途: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制度的设立旨在简化使用行为之前的授权手续,节省交易成本,同时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用者在享受法定许可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