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程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以下是刑事搜查程序的主要步骤和要求:
搜查主体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对象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
搜查对象包括人身、住处、物品和其他相关场所。
搜查目的
主要是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搜查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搜查证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在紧急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携带危险物品等),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搜查见证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透明性,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