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 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之日起算。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前终止察看期:
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
期满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作出鉴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终止察看期,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有突出表现:
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
表现不好:
可延长察看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学籍。
因此,留校察看期最短为6个月(对于毕业班学生,且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时不满6个月的,处分期于毕业之日起终止),最长为12个月。在察看期内,学生可以通过积极表现和申请提前解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