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阶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提出证据、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等。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出示、核实证据,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宣读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辩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