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具体而言,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执行新劳动合同。
不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将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到期,其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不受此限制。
因此,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至哺乳期结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