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
建议: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避免使用假药或劣药。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