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随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通知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问题。
说明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提供真实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协助义务:
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
照顾义务:
债务人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向对方及合同标的物。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包装方式。
保密义务:
当事人负有保守通过合同了解到的对方秘密的义务。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保守秘密。
保护义务:
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这些随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相关义务,旨在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