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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酒驾出事故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时间:2025-04-01 09:14:00

李某驾车被醉酒驾驶的张某追尾,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失联,李某自行承担了车辆维修及个人检查、治疗等费用。事后李某找到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是张某的醉驾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在保险范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李某请求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张某去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人们常说“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拒赔”,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严谨的说是酒驾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是拒赔的。而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赋予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出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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