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头颈部损伤
头皮擦伤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
头皮受到冲击造成伤害、形成血肿或裂开。
头部被撞击后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下疤痕或色素改变。
眼部和耳部损伤
眼睛遭受打击,对外观产生明显影响。
导致视力下降或失明的损伤(但此情形通常被认定为重伤)。
打掉2颗牙、鼻骨粉碎性骨折、一侧眼睑闭合不全、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等。
鼻部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
牙齿损伤
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肢体软组织损伤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其他损伤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厘米或多块面积累计大于等于2平方厘米。
这些情形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判定轻伤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机构的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