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轻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损害程度尚未构成重伤,同时也不属于轻微伤害
。
具体伤害表现
头颈部受伤,如头皮擦伤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头皮受到冲击形成血肿或裂开、头部被撞击后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下疤痕或色素改变等。
眼睛遭受打击,虽未导致视力下降或失明,但对外观有明显影响。
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等。
伤害导致的功能障碍:
包括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无危险,或治疗后劳动能力仅轻度下降。
伤害程度的中度影响:
如导致人体肢体、容貌、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影响的损伤。
总结来说,构成轻伤需要满足外界因素导致的身体损害,损害程度介于重伤与轻微伤害之间,并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等不同程度。具体伤害表现和功能障碍情况需结合实际情况由专业法医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