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机械扣留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机械扣留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