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
健康权
不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权利。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包括孕期的正常作息和工间休息。
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
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劳动保障权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
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
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产假和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
对于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其他权利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以上权利保障了产妇在生育期间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并受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