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回收是指政府或其他机构依法对土地进行收回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征用 :通过征用将列入城市发展规划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收回
两年内没有使用的土地
改变用途的土地
单位搬迁及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政府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收购:
对于部分地段好、级差高,但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购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开发后,调整土地使用功能。
置换:
运用价值杠杆,实现不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使政府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
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共利益需要或土地使用者违约,政府可以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给予适当补偿。
因公共利益需要:
例如,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
土地核准报废: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
在财政增量政策背景下,政府可以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这些情况涵盖了土地回收的多种原因和方式,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