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 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保。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